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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方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安管字(200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5

施行日期:2008-04-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将《东方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东方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行业生产经营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琼安监管三(2008)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在全市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行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及内容

1.排查治理的范围和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及配套储存设备设施。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是:涉氯、合成氨、易燃易爆等企业;规模较小的化工企业(30人以下);生产工艺较落后的企业;城区安全距离不够待搬迁的企业。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点是:经营场所坐落市区内的企业;仓储量较大的企业;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大型油库(存量5000m3以上)、气库;交通工具用的加油站;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使用氯、氰化钠、三氧化二砷等剧毒化学品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化工、电子、选矿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4)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企业与周边场所或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内部总体布局是否合理,车间、仓库、办公区等场所(单位)相互间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全要求;生产区域与办公区域之间是否设置明显界线,并采取相对独立的管制措施。

2生产和储存场所是否按要求设置或配备检测和报警设备安全防护、防火防爆、作业场所防护、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紧急设备处理、防止火灾蔓延,紧急个体处置,灭火,应急救援,逃生避难以及劳动防护用品装备等13项安全设施;检查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建立巡检、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特种设备和防雷设施是否经法定机构检测,并在检测有效期内。

3生产场所是否违规堆放物品、材料,逃生通道是否畅通,生产设备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是否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存在混存、超高超量储存、危化品储存在非危化品仓库等现象,物料堆垛与墙距、柱距、垛距等间隔是否符合要求。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企业是否按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6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7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立项审批、安全设施是否设计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有未经核准擅自改扩建情况。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是否按要求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安全设施配置是否合理;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真实可效。

2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是否存在违规改、扩建油(气)罐设施、改变经营范围等行为;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3危险化学品批发企业的仓储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项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配置合理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储罐和管线的介质、走向等信息是否标示清晰;储罐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指示和报警装置是否可行,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建立罐体定期检测制度并严格执行。

4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5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是否严格执行“五双”(双人接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每天核对销售及库存制度。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1使用液氯、氰化钠、三氧化二砷、氰化金钾等剧毒化学品和液氨的冷冻库房、电子和选矿企业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情况。

2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4)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办理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等安全许可手续。

2建设项目是否有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是否有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是否未经审查批准变更,擅自建设的;是否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烟花爆竹

1.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企业。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2)烟花爆竹经营经营(零售)单位。

2.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超范围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安排专人值守,加强仓储设施及其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烟花爆竹储存区域;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是否建立烟花爆竹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产品的验收入库关和出库放行关,杜绝储存含有氯酸钾等禁用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产品、伪劣产品等现象。

(2)烟花爆竹经营经营(零售)企业。

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持证经营;是否存在安全距离不足,是否存在过多、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等现象;是否专柜摆放和配备消防器材、警示标志;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现象。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1各职能部门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

2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三、工作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2008年5月10日前):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部署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排查治理阶段(2008年5月10日-9月):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行业进行检查,并督促企业按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告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逐一建立信息档案,登记造册。对排查了的事故隐患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要予以严厉打击,并做好登记。

(三)巩固成效阶段(10月-11月):对排查治理阶段的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达到要求的进行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个别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督促尽快落实资金、设备,整改到位。对限定时间内无法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四)总结提高阶段 (12月份):对排查治理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积极宣传推广,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省委省政府、省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贯彻落实到基层,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做到排查治理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市民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上报信息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上报信息。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2008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治理情况汇总表和2008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治理情况明细表报告东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子邮箱:dfsajj@163.com;传真:25518833;联系人:陈吉农,电话:13876725311.

附件:1. 2008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治理汇总表

2. 2008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治理情况明细表

海南省东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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