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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临时零售经营点未售出的烟花爆竹进行回收代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一字〔200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2-04

施行日期:2009-0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杜绝随意储存烟花爆竹而产生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各临时零售经营点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售出的烟花爆竹的代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回收代存工作,对辖区内临时零售经营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组织对未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回收代存,确保各零售经营点全部安全储存,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在2月26日前填写《未售完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登记表》(附件1),并将有关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邮箱:weihua603@163.com.

二、各批发企业认真组织好回收代存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由专人负责,统一使用防爆车,到经营地点作好回收工作。对回收产品进行查验,严禁散箱、散包回收,确保回收、储存环节安全有序。由于塘沽、宝坻、蓟县批发公司的许可期限到09年3月底,许可期届满后,塘沽批发公司将剩余和代存的烟花爆竹转存到东丽批发公司;蓟县、宝坻批发公司将剩余和代存的烟花爆竹转存到武清批发公司;市烟花爆竹公司将剩余和代存的烟花爆竹转存到静海批发公司。

三、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在许可期届满前,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归类封箱,箱外注明所属区县、许可编号和经营负责人姓名,并与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签订《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承诺声明》(附件2)。逾期未按要求进行代存,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联系人:高建国

联系电话:28208909 28208970(传真)

二ΟΟ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1:未售完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登记表

区(县)

序号  零售单位  负责人  未售完烟花爆竹  联系电话  备注  数量(箱)  价值(万)  存放地点

附件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承诺声明

区(县)安全监管局 :

本人系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单位)负责人,许可证号:

零售经营点位于    区   路(街)  号、

郑重声明:本零售单位在2009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期限内,所有从批发单位购进的烟花爆竹已全部销售完或将剩余的烟花爆竹进行代存,并承诺决不擅自储存烟花爆竹,如有违规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零售单位(公章):

2009年 月 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临时零售经营点未售出的烟花爆竹进行回收代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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