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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发文字号:计价费【1998】81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5-06

施行日期:1998-05-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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