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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撤销公证书应采用决定方式的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3-21

施行日期:1991-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外便字第001393号函及温州市公证处(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收悉。根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54条的规定,撤销公证书应以决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出具公证书的方式。请予纠正。

随函将(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退回。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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