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外便字第001393号函及温州市公证处(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收悉。根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54条的规定,撤销公证书应以决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出具公证书的方式。请予纠正。
随函将(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退回。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3-21
施行日期:1991-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外便字第001393号函及温州市公证处(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收悉。根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54条的规定,撤销公证书应以决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出具公证书的方式。请予纠正。
随函将(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退回。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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