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复(1999)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4-01

施行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甘肃省司法厅:

你厅1999年2月11日《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请示》(甘司律〔1999〕6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作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执业年龄应不同于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鉴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鉴于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不同,批复如下: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律师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执行。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占编律师办理退休手续后,作为该所聘用律师的,适用第二条中“年满70岁不再注册”的规定。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年满70岁不再注册。如果律师事务所确实需要,本人身体健康并愿意继续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可被聘为顾问,不再从事执业活动。

三、为保证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稳定,促进其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设立合伙所时,年满64岁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

司法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