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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8〕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24

施行日期:2008-06-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 市编办

(二○○八年五月)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事故总量仍居高不下,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前提,也是建设“平安嘉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对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抓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明确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抓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切实推进本区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健全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镇(街道)处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前沿,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必须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各地要切实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镇(街道)工作的主要职能,并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合理配备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监督到位,责任到位。其中,中心镇或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多、安全监管任务特别重的镇(街道)应配强配足专职安全监管员,其他镇(街道)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有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相对较重的镇(街道)可以另外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充实管理力量。村、社区也要结合实际,聘请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管员,协助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严把人员入口关,强化培训,提升素质,不断优化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结构,使其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历条件和专业知识水平,确保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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