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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兴办管理殡仪馆(火化场)有关事宜的复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事函(1995)25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0-26

施行日期:199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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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明确殡仪馆(火化场)兴办管理事宜的请示》〔鲁民函(1995)13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关于不允许民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兴办殡仪馆(火化场)的意见。殡仪馆(火化场)是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事业单位,是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的场所。由于火化遗体事关重大,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因此,殡仪馆(火化场)必须由民政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兴办。

二、关于兴建殡仪馆(火化场)的报批程序问题,民政部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中明确确定:“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火葬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你省个别乡、村擅自兴建殡仪馆,既没有得到省民政厅统一规划的认可,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坚决制止。同时,请你们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

三、对擅自兴建的殡仪馆(火化场),要抓紧进行清理。对符合兴建条件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并移交民政部门管理;对不符合兴建条件的,应予以取缔。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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