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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益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益政通(20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6

施行日期:2003-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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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民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益阳市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资阳区长春工业园、赫山区龙岭工业园所辖区域以及赫山区黄泥湖乡、朝阳开发区谢林港镇志溪河以东的区域公民死亡之后,一律实行火葬。资阳区、赫山区其他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必须实行火葬。非正常死亡者尸体和无名尸体,由市殡仪馆凭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及火化通知单在7天内实行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必须经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而在规定时间内不火化的,由有关执法部门强制实行火化。

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死亡病人遗体的管理,及时告知殡葬管理部门将死亡病人遗体接运到殡仪馆实行火化。

三、益阳市中心城区严禁在九鹤山以外搭设灵堂、灵棚治丧。在九鹤山办理丧事,严禁燃放烟花鞭炮、使用纸质花圈,抛撒或在非指定地点焚烧纸钱冥币,严禁无证乐队演出。

四、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严禁制造和销售宣扬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五、各级各单位应切实做好丧葬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殡葬改革规定的事件,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市人民政府以前有关加强和规范殡葬改革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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