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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房政办发[2004]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7

施行日期:2004-03-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区民政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民政局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火化区火化得到全面推行,火化区火化率连续多年保持100%,土葬、乱埋乱葬得到遏止,殡葬改革逐步深化,殡仪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正在形成。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尸体外运、违规经营、殡葬市场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为适应新形势,不断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殡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殡葬管理组织,把殡葬管理工作作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首都文明区的大事、要事,切实抓紧抓好。

(一)各乡镇对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殡葬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责成专人管理,对辖区内各村(居)委会的殡葬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各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组织,并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组织的作用,指导村(居)民进行健康、文明的殡仪活动。

(三)区、乡(镇)、村三级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逐级签定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大殡葬工作的宣传力度

为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媒介和形式,继续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破除迷信、尊老爱老、厚养薄葬的教育,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同时,要通过宣传,树立丧事简办、文明祭奠的好典型,批评揭露封建迷信、大操大办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逐步增强人们的殡葬法制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将宣传重点放在农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把殡葬管理的内容写入到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使文明的殡仪行为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彻底改变农村的丧葬旧俗,营造全区健康、文明的殡仪新风尚。

三、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尸体外运行为

(一)各乡镇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制止尸体外运的主要方法,通过宣传,讲清尸体外运的危害,使群众认识到尸体外运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各乡镇要制定严密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辖区内丧事做到有效控制,指定专人对村(居)民的丧事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各乡镇与各村(居)委会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发现尸体外运,及时上报。同时,各乡镇要制订严密的措施,规范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的有关手续,严格控制违法出具“死亡证明”行为,从源头上加以治理。

(三)《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火葬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医院认真管理好太平间,建立健全尸体进出太平间的管理制度,杜绝尸体未进入太平间就外流土葬和外运火化的现象发生。对发生外流土葬和外运火化的医院,要追究医院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乡镇要会同民政、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非法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车辆,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运尸车。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公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兴建公墓,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建立为本地村民服务的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提交申请报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可行性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规划、土地、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从严审批,控制公墓发展数量。各公墓单位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兴建、经营公墓。

(二)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1.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公墓和集体集中埋葬点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对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区域,如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予以取缔,所占土地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在公墓和集中埋葬点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各乡镇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3.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散葬坟墓进行认真清理,对修建在风景名胜区、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坟墓,采取可行措施,妥善处理。要提倡深葬、树葬,不留坟头。

(三)加强公墓管理,约束公墓单位守法守规经营。

1.各公墓要搞好公墓内的绿化美化工作,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益性公墓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地。

2.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性公墓不得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骨灰安葬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公墓管理规定》的要求,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3.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督促辖区内公墓守法守规经营,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五、加强殡葬市场管理

(一)各乡镇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丧葬用品经营点的数量,防止经营网点过多过乱,影响街镇形象。任何丧葬用品经营网点,必须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无照经营的商户,民政、工商等部门要认真清理,坚决取缔。

(二)各乡镇及民政、工商部门要定期对丧葬用品网点进行检查和指导,教育商户守法守规经营,对不按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超范围经营的丧葬用品网点,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并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理。

(三)清明节前后,在公墓、公路周边经常会出现大量沿街销售丧葬用品的摊点,影响交通和正常的群众扫墓秩序,各乡镇要根据实际,联合民政、交通、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治理整顿,确保群众扫墓安全、有序进行。

六、加强对干部职工殡葬法规教育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殡葬法规的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干部职工死亡必须坚持火化,严禁土葬;干部职工办理丧事严禁大操大办,严禁出现违背殡葬法规行为,否则予以纪律处分。

殡葬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区改革发展大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进我区殡葬管理工作取得更大发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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