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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02]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03

施行日期:2002-06-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江总书记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北省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等级考核办法》以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01]9号)和《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黄发[2001]3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城镇居民的桥梁和纽带。把居民委员会建设好,对于团结广大居民群众,搞好城镇建设和管理,优化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城镇和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显得十分重要。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城市管理内在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有利于明确居委会职责职权,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有利于社区居委会更好地集中精力为社区广大居民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有利于夯实城市管理基础,完善城市管理网络,维护、促进城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重要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措施,努力开创我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新局面。

二、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职权

(一)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承担以下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成员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召集和主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负责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3、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办好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特别是开展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5、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假释、保外就医、帮教和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区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6、调解民间纠纷和劳动争议,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政府和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培训和再就业、残疾人康复服务等工作;

8、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根据自愿原则筹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9、代表居民对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机关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二)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权

为确保社区居委会有职、有权、有位,各地应结合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社分开”,归还社区自治权,明确社区协管权,下放社区初审权,赋予社区监督权,以进一步强化社区居委会的功能,提高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驻社区单位和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真正实现社区共驻、共建、共享、共荣。

1、归还社区的自治权。社区自治权是《宪法》赋予社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机构改革,积极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归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社区自治权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权、社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拒绝摊派权和内部监督权,真正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明确社区协管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力求做好自身应做的事情,不能把不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给居委会承担。确需居委会协助完成的,经与居委会协商同意后,再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付给居委会相应的工作经费。

3、下放社区初审权。为增强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尊重和爱护社区居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真正做到“共驻共建,共享共荣”,营造优美的社区环境,共同促进社区的繁荣和发展,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将有关初审权下放到社区居委会,以适应城市基层管理工作的需要。下放社区初审权包括:民政部门的社区居民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初审权,申报社会救济救助金初审权,办理婚姻登记初审权,申办社区服务项目初审权,退伍军人就业安置初审权;公安部门的社区居民办理农转非、户口迁移、出生登记、死亡注销初审权,居民办理身份证初审权,单位和居民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初审权,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初审权,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权,“两劳”释放人员恢复户口初审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社区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评比表彰和“一票否决”初审权;文明办的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初评权;计生部门的社区单位工作人员和居民申报生育指标初审权,居民办理外出务工经商婚育证明初审权,流入人口婚育证明初验权,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评比表彰和“一票否决”初审权;规划部门的社区居民住房改建、新建规划的审批前期登记备案权;环卫部门的社区环境卫生和市容协管权(即社区负责协助做好居民区、小街小巷卫生清洁工作;协助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宣传管理工作);园林部门的社区内单位、居住小区以及由社区自行筹资建设的绿化的日常管养权;劳动就业部门的社区居民就业安置初审权,残疾人就业安置初审权;教育部门的社区居民子女入托、入学等证明及建议权;武装部门的社区居民兵役登记和政审初审权;残疾人联合会的社区残疾人申办残疾证初审权。

4、赋予社区监督权。主要包括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监督,通过联系社区的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供气、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答复处理;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产权人和使用人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和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监督和评议,并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党组织如实反映情况。

三、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加快社区规模调整和城中村改居的工作步伐

调整社区规模,实行城中村改居是社区组织和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黄发[2001]35号文件的要求,对城区原有村(居)委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会员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全市各城区城中村应一律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再使用村民委员会名称。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四个不变”,即原村委会土地使用经营权不变;涉及村民原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不变;原村委会资产所有权不变;原村委会的债权债务不变。各地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要积极进行原村委会经济职能剥离改革的试点,探索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形式,切实做到“社企分开”,不断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社会功能,以便更好地为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调整和城中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任务应于200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完善社区自治组织

各地城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社区的自治组织建设。社区规模调整和城中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机构,代表从社区所辖居民中推选 ,一般由40-60名代表组成;社区协商议事会是社区的议事机构,其成员由居委会干部、驻社区成员单位和社区内的知名人士三个方面的15-19人组成。社区居委会是社区的执行机构,居委会成员原则上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通过招聘、选派、选聘等方式推荐,依法选举产生,坚决改变过去行政任命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作法。居委会的组成人员除从原班子成员中优先选拔外,还可从机关分流人员、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伍军人中的优秀分子中选拔。社区居委会干部职数县市一般按300-500户、黄冈城区一般按500-800户居民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各城区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居委会干部的工资按当地行政事业机关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落实,近期财政按每个居委会每年补贴1万元,各县市区由县(市、区)和镇(街、乡)按1:1的比例承担,不足部分在居委会所属经济收入中列支。黄冈城区按此标准计算,超过原标准部分,由市财政补助40%.

(三)规范社区规章制度

各地要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要明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程序,建立社区成员代表联席会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居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度等,要组织制定《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工作者守则》等;要逐步建立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述职制度、社区对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评议制度,从而使居委会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居委会工作,每年要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居委会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工作情况,切实帮助社区居委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从管理体制,政策导向,考核办法等多方面推动区街工作向社区领域转移。

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居委会建设的好坏作为考核街道办事处及主要领导同志工作的重要依据。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指导居委会工作的办法,建立专门会议制度,及时调查了解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关心、爱护居委会干部,切实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

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负责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开展先进居委会和优秀居委会成员的评比表彰活动,指导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组织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调查了解居委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社区建设的财力支撑机制,在年度预算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居委会所需要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基本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以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得低于60平方米,并配备不少于70平方米的活动室。已新建和将建的住宅小区若达到社区规模,由开发商按1000户商品房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房屋开发商在社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屋不足1000户的,要按每10户1平方米的数额出资助建所在辖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新成立的居委会办公用房和老居委会办公用房不足的,由当地政府和房产部门负责解决。公安部门要切实建好社区民警室,做到一区一室,一室一警,以适应社区治安管理要求。劳动保障、司法、文化、教育、卫生、计生和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居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的指导,为社区提供优质服务,搞好服务窗口建设。同时,各部门又要相互配合,狠抓落实,共同促进社区居委会的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湖北省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等级考核办法》,积极开展创建模范居委会升级达标活动。该项活动由民政部门按条件考核验收,每年底由县市区、街(镇)分别对达标的模范居委会命名表彰。对模范居委会要着重考核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文化、计划生育等项指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狠抓落实,促进全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OO二年六月三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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