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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基函(2006)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07

施行日期:2006-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06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

一、充分认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社区居委会选举事关居民群众民主权利,事关和谐社区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各地要积极推进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民主选举,不断提高居民群众在社区事务中当家作主的能力,真正把居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能力、愿意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社区居委会之中,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

二、指导各地做好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研究制定换届选举方案。不管是实行一人一票直接选举的地方;还是实行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选举等间接选举的地方,都要认真制定换届选举方案。要总结以往换届选举的经验,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使换届选举方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矛盾较多、群众上访较多的社区和“撤村设居”的社区,要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实施方案。凡农村村委会改设居委会但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代表选举。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做到既要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要充分履行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民主选举的实践中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做好骨干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培训,尤其要注意对基层选举骨干的培训,提高他们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四)落实选举工作经费。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解决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共驻共建的机制,争取驻社区单位援助。

三、指导各地精心组织投票选举工作

(一)及时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各地可比照农村村委会选举的做法,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社区居委会选举事宜。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二)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和候选人提名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努力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坚持社区居委会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引导选民把那些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办事的人提名为候选人。

(三)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通过公开演讲、见面会等简便形式,为候选人提供展示自己、宣传自己的舞台,为选民提供了解候选人的机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墙报、广播、社区局域网络等多种形式,建立起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渠道。

(四)组织好投票工作。严格维护投票大会的现场秩序,严格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禁止任何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要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投票时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投票结束后,应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

(五)认真对待选民上访。要及时受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有关政策、法规、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要及时给予答复;对到期不选、贿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居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对因居委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四、积极做好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

(一)做好社区新老居委会的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主持,原社区居委会干部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委会。

(二)制定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下属组织和规章制度。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后,要制定届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建立健全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商共建等各项民主制度,促进居民自治健康发展。

(三)对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上岗培训。对新当选的居委会成员要分期分批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等,使他们尽快地适应新的岗位,进入新的工作角色。

(四)逐级上报换届选举信息。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换届选举信息的报送和档案整理工作,并由各市按照统一格式及时汇总选举统计报表。

附件:2006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统计报表(略)

安徽省民政厅 二○○六年二月七日

安徽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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