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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合政(2006)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23

施行日期:200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巩固稳定改革成果,现就规范推进我市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我市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之后,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创新生活区管理体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又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移交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加快配套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国有企业在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后,原企业职工已由“企业人”转化为社会人,生活区的管理属性也应由企业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实行社区化管理势在必行。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得到转换,激发了企业加快发展的潜能。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进一步剥离企业社会管理职能,促进企业轻装上阵,实现全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顺应城区改造建设的需要。生活区实行属地管理,有利于辖区政府按照城区建设规划,统一改造,成片开发,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和建设工作,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

二、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范围、主体及原则

(一)移交范围

所有市属企业(含国有和集体)生活区均纳入移交范围。具体移交范围为:市属企业的所有生活区(包括建成区和危旧区)土地、非房改房及坐落在生活区上的各类资产;原劳动保障分中心管理人员;生活区住户的管理。

(二)移交主体

移交方:市属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相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接收方:各区政府。

监交方:市国资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三)移交原则

1.现状移交原则:企业生活区无论是建成区还是危旧区,均按现状进行实物移交。

2.谁管理谁受益原则:企业生活区按属地移交辖区政府后,各区在进行综合开发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活区上的各类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由辖区政府享有。

三、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企业在生活区移交时,座落在企业生活区上未出售的公房、门面房、公建设施(含人防设施及维修费用)及其剩余的房屋维修基金等国有资产无偿过户或划转给接收方。移交后的人防维修费用和房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人防工事维修和居民住房及公用设施维修。

(二)企业在生活区移交时,如需办理权证过户,市直相关单位要及时给予办理权证过户手续,并免收各种过户费用(含工本费)。无权证的各类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要直接移交。

(三)对年久失修、对住户构成人身及财产安全隐患、其改造费用较大又没有提留维修资金的生活区,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由各区政府统筹专项用于危旧生活区改造前的维修维护费用。同时,为引导企业生活区推进市场化管理,将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四)在生活区移交前,原企业(或相关资产控股公司)要缴清历史拖欠的水电费,做好水、电分离工作,少数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进行水电改造的,按现行标准,由企业(或相关资产控股公司)将其改造费用一次性折算给接收方,公用水电一并过户给接收方管理。

(五)各辖区政府应无条件接受企业劳动保障分中心人员。为稳妥做好移交人员安置工作,各区要对接受的上述人员及时变更原劳动关系;移交方将对下划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给予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费用3倍的一次性补贴。

(六)企业生活区移交中发生的费用由移交企业承担;移交企业无力承担的,由相关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承担;相关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市财政部门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市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领导,强力推进,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成立市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区政府(相关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市经贸委、建委、农委、商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资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房产局、市容局、人防办、各行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各移交方、接收方要积极做好移交准备工作,企业生活区移交工作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移交工作从条件成熟的企业开始,2006年年底前要完成移交工作。

移交过程中,要明确纪律要求,坚决制止资产隐性转移、资产无法正常移交等问题,对移交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政府是辖区内企业生活区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企业生活区接收工作领导小组,把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具体的资产接受单位,做好人员和生活区接受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推进。

各区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消除企业和被移交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五、其他

对远离城市的独立企业生活区和职工居住相对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小区,暂由企业自行管理,逐步创造条件向社区管理过渡。

各县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所属企业生活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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