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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1-25

施行日期:200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城乡统筹,着眼于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着力于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生活需求作为社区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搞好与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服务;坚持城乡统筹,做到社区服务城乡并重,互动互补,社区服务事业城乡同规划、同建设、同推进;坚持协调发展,做到政府公共服务、社区互助服务、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促进社区服务与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在30个重点镇建成社区服务中心,每个社区的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社区服务手段进一步提高,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建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并投入使用;社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政府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经常化,社会化服务更加规范,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

(四)加强和改进社区就业服务。全市所有街道(镇乡)建立劳动保障所,社区建立劳动保障站,实现与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联网运行。社区就业服务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达到9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五)加强和改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层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帮扶服务。妥善安置城市孤老、孤儿。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和帮助城乡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加强和改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快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实施帮困助学、帮困助医、帮困建房等救助服务。做好城市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加强社区捐助接收站(点)和“慈善超市”的建设管理,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基层社会救助和慈善捐助活动。

(七)加强和改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全市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5%以上,90%的城镇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即可到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率达到100%,计划免疫接种率、7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均达到95%以上。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八)加强和改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加强社区室内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街道辖区内每万人不低于500平方米,80%以上的社区有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好社区市民学校,为未成年人课余活动提供场所和读物。进一步完善社区健身路径和健身设施,将社区内体育场地向群众开放。

(九)加强和改进社区安全和流动人口服务。每个社区建有15平方米以上的警务室,建立专兼职治安巡逻队伍。社区调解纠纷率达到95%,调解成功率达到90%,民间纠纷激化率控制在5‰以内。做好社区消防、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社区矫正和防邪教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协管队伍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十)发展社区服务组织。进一步完善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加强社区服务站建设。积极支持社区居民成立慈善救助类、文体活动类和生活帮扶类民间组织,鼓励和动员有技能的居民开展社区服务。切实解决好社区服务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票据使用等问题。

(十一)拓展社区服务项目。鼓励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合法手续在社区开办销售、餐饮、家政服务、家电维修、物品配送等服务项目。鼓励商业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在社区开办商业服务网点。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自营或合伙经营社区服务摊点。

(十二)构建社区服务网络。建立纵向网络,在市、区(市)县、街道(镇乡)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信息平台,在社区服务站建立信息终端,构成信息服务四级网络,实现社区服务层级响应;建立横向网络,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利用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实现社区服务预警、求助、应急响应。

四、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方式

(十三)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为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社区居委会要使用管理好社区服务设施,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扶助服务,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开展邻里互助、共驻共建和慈善捐助活动,及时反映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十四)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驻社区单位应将可对外的内部经营管理的生活、医卫、文体、教育等设施和项目向社区居民开放,将闲置设施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服务,并为社区服务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处理好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协同搞好社区服务。

(十五)改进部门工作进社区的方式。进一步理顺政府各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关系,增强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由本部门完成的工作任务摊派到社区,确实需要社区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应在布置工作的同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或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办法委托给社区组织承担。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领导。各区(市)县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要搞好社区服务工作规划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抓好落实。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十七)完善社区服务基础设施。以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为重点,根据规划可新建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的,按照200平方米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出资新建;对现有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不足200平方米且无法新建的,鼓励和支持采用租赁方式补足面积,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出资。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明晰产权,明确责任,严禁将社区服务设施挪作他用。

(十八)加大对社区服务的财政投入。涉及社区服务的各项经费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各区(市)县要按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好社区用房和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的标准,落实好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和招聘的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落实好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经费。

(十九)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配备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建立有利于社区服务队伍建设、有利于社区服务发展的用人机制和奖惩机制。在社区服务工作人员中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积极培养社区服务专业人才,搞好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促进社区服务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

(二十)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社区服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从业认证制度,工商、卫生、防疫、质检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社区服务收支情况要纳入居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严格社区服务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不得将救助、福利、公益、慈善款物挪作他用。对在社区服务活动中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2007年1月25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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