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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评议暂行制度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8)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30

施行日期:200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监督评议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边评边改、规范行为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监督评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监督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政务公开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工作是否得力;

(三)发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按时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公开形式是否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五)有无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

(六)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是否畅通,受理解决投诉是否及时,群众的合理化建议是否采纳;

(七)其他应当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监督评议的主要形式

(一)社会监督评议。聘请行政管理和服务对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群众代表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视察、监督和评议。

(二)舆论监督评议。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评议,对不公开、假公开、消极抵制、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的予以曝光。

(三)内部监督评议。主动接受本部门及下级单位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评议。

第七条 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诉信箱、意见箱等,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收集到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采纳、整改并反馈。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监督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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