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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08)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30

施行日期:2008-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

我市于1995年被省爱卫会命名为“浙江省卫生城市”, 2003年通过省级卫生城市复查,今年将再次接受复查。为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继续保持“省级卫生城市”称号,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基本条件,现提出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省级卫生城市十项必备条件、十类内容66项指标为标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确保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城市”复查。

二、组织领导

“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爱卫会组织协调,定海、普陀区政府,市新城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属各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三、职责分工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定海、普陀、新城三城区统一协调,分区实施;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见附件1)。

四、时间安排

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程和“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要求,8月底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复查申请,10月底接受省爱卫会复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类汇报材料由各责任单位分工负责准备,并于8月10日前上报市创卫办(见附件2)。

(二)起讫日期为2004年至2008年6月底:“近两年”指2006~2007年。

(三)建成区面积及四址界定由市城建委会同定海、普陀两区和市环保局等商定,并报市创卫办。

(四)“浙江省卫生城市标准”比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增加了一个指标:危险废弃物处置率≥95%;提高了两个指标的标准:1.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2.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达2.2米(见附件3)。

附件1: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主要任务责任分解

一、省级卫生城市10个基本条件

序号   基本条件    牵头部门   参与单位

1. 城市清扫保洁建立长         定海区政府

效管理机制,生活垃    市城建委   普陀区政府

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          市新城管委会

率≥80%               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 城市必须有污水处理         市水务局

厂、生活污水集中处    市环保局   市城建委

理率≥30%

3.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

绿地率≥25%,人均公共    市城建委   普陀区政府

绿地面积≥7.0平方米

4.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  市环保局

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

5. 鼠、蚊、蝇、蟑螂有两项        定海区政府

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   市爱卫办    普陀区政府

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          市新城管委会

准的三倍                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 建成区辖村的省级卫生村        定海区政府

达到20%          市爱卫办   普陀区政府

市新城管委会

7. 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市工商局

8.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卫生局

全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市环保局

9. 近两年无重大甲、乙类传  市卫生局

染病暴发疫情

10.建成区居民对卫生状况的  市统计局   市城管执法局

总满意率≥90%              市创卫办

二、省级卫生城市十大类66项标准

依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舟政发(2007)54号)责任分解执行。

附件2 :各类汇报材料责任分工

1.舟山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汇报     市政府(市创卫办代拟)

2.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技术报告    市爱卫会

3.定海区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汇报    定海区人民政府

4.普陀区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汇报    普陀区人民政府

5.新城区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汇报     市新城管委会

6.舟山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汇报        市城建委

7.舟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市城管执法局

8.舟山市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情况        市爱卫办

9.舟山市健康教育工作情况          市卫生局

10.舟山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市环保局

11.舟山市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情况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2.舟山市餐饮卫生工作情况         市卫生局

13.舟山市食品生产卫生工作情况       市质量技监局

14.舟山市食品流通卫生工作情况       市工商局

15.舟山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情况  市卫生局

16.舟山市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市卫生局

17.舟山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       市爱卫办

18.舟山市交通窗口卫生工作情况       市交通委

19.舟山市民航机场卫生工作情况       市民航局

20.舟山市港务码头卫生工作情况       市港务局

21.舟山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工作情况   市城建委

22.舟山市单位和社区卫生工作情况      市爱卫办

23.舟山市实施省级卫生城市十项基本条件情况汇总 市创卫办

24.舟山市城市基本情况           市创卫办

25.舟山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大事记       市创卫办

附件3: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

(三)市、区(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市(县)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市、区(县)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二)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县)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县城)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建成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建立了“一把扫帚”、“管扫分离”的长效运行机制;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和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七)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县)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达2.2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王地设置规范的隔离护栏,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0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十)城市(县城)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

地级市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8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四)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建城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六)危险废弃物处置率≥95%。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小浴室、小足浴、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四)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六、食品卫生

(一)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县)食品卫生管理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三)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四)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现象,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六)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七)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八)城市(县城)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建制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免疫规划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免疫规划单苗及五苗全程接种率≥95%。幼托机构和学校实施儿童免疫规划查验接种证制度。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和省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并在五年有效期内复查合格;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工作台帐及档案资料完整,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二)社区和单位室内外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建成区辖村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卫生管理制度。

(二)建成区辖村有卫生宣传栏,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露天粪缸以及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附件4: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

申报城市(县城)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由地级市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一)城市(县城)清扫保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城市(县城)必须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0平方米;

(四)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

(五)鼠、蚊、蝇、蟑螂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建成区辖村的省级卫生村达到20%;

(七)城市(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

(八)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九)近两年无重大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十)建城区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总满意率≥90%。

申报城市(县城)经过地级市爱卫会考核,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要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方可由地级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总结、相关技术资料和地级市爱卫会考核意见。

二、评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评审程序如下:

(一)审核调研

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地级市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组织省爱卫会专家库成员进行资料和有关情况审核,如无否定意见,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暗访调研,其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考核鉴定

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城市(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未参与之前调研的专家在两个月内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由省爱卫会专家组成员和省爱卫会办公室派员参加。

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县城)建成区。

(三)社会公示

对经考核鉴定已达到《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城市(县城),省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省爱卫会根据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申报城市(县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每四年复审一次。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采取暗访、明查的方式进行。

省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规定改进期限;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由于巩固工作滑坡,出现因防控措施不力而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蔓延流行或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爱卫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命名;整改工作到位的,撤消警告。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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