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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舟政发(2008)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14

施行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内外港航发展的新形势,根据省“港航强省”和市“以港兴市、全面跨越”发展战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全市航运业新一轮大发展,加快做大做强航运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港航强市的发展意识

航运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产业,是运能大、成本低、符合循环经济和环保生态要求的“绿色产业”,也是我市实施“以港兴市、全面跨越”战略、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战略性产业。我市港航资源丰富,港航优势突出,港航产业基础较为扎实,宏观形势总体上对我市航运业发展也比较有利,我市航运业处于新一轮大发展关键期,既面临挑战,更面临机遇。为此,必须充分认识航运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用足用好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全市航运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航运业结构

按照加快做大做强的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技术进步为手段,以港口优势为依托,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正确引导和调控运力投向,大力吸纳和引进国内外资本,加快壮大运力,优化航运业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重点鼓励发展万吨以上散货运输船舶和千箱以上集装箱运输船舶,适度发展专业运输船舶特别是油品、液化气、化学品和冷藏运输船舶。鼓励航运企业之间、航运企业与货主之间的联合,鼓励国内外各类船运公司进入舟山,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国内外资本进入我市航运市场,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中型航运企业和航运集团,培育航运龙头骨干企业。

三、用足用活税费优惠政策

(一)航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航运企业的运输船只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但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三)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主动做好航运企业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依法认定服务工作,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其所得税税前扣除支出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基本原则,努力为航运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四)税务部门应依照合法合理的原则,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船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合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船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管理办法。

(五)当年新办、市外引进的航运企业及被列入省重点流通企业、省试点物流企业的市内航运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对在全市新建造船舶在市船舶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免收一切费用。对全资引进的市外企业,其原自有船舶在市船舶交易市场交易时收取40%交易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市船舶交易市场进行船舶交易的,减半收取船舶交易费:列入本届市优、强名录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通过船舶交易市场交易的;市外引进航运企业从市外新购的船舶;以船东名义登记的船舶,在该船东控股成立公司后,该船整船产权过户到公司的;市外注册登记的本市船舶回到市内注册登记的。上述船舶必须为非老旧船。

(八)从市外购入的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一级汽油船、一、二型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船价10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收取船舶交易费。上述船舶必须为非老旧船。

四、建立奖励机制

(一)实行多贡献多得益的财政扶持机制。对新办或引进的航运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分别给予第一年65%、第二年50%、第三年45%的资金补助。对原已在舟山注册且具有一定规模(年计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航运企业(船舶),以2007年度实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其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基数的,对超过部分给予50%资金补助;其基数内部分继续按原航运扶持政策兑现资金。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原注册在县(区)的航运企业(船舶),自2008年度起给予一定过渡期,即2009年底前可继续享受已出台的航运扶持优惠政策,2010年起全市航运企业(船舶)统一执行上述超基数补助,基数内补助不再实行新的政策。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仅限指海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其它税费。新政策执行期间县(区)不再出台航运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航运企业优化运力结构。航运企业新造、新购或引进船龄在18年以下、载重吨在2000吨及以上的特种运输船(指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载重吨在5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船和载重吨在10000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并在舟山注册缴纳营业税的,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在新增船舶投入使用的当年按企业净增加的吨位数给予每吨20元的补助。获得补助的船舶必须在本市注册连续满五年,不足五年的,其补助金按年均比例退还。新增运力来自在舟山注册的船舶和已获得省运力补助的船舶,均不享受此政策。

(三)鼓励规模航运企业落户舟山。对市外引进的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航运企业(船舶)将给予落户安置费补助:载重吨位1万?3万吨(含3万吨)一次性补助安置费5万元;3万?5万吨(含5万吨)一次性补助安置费10万元;5万吨以上一次性补助安置费15万元,落户舟山的企业需满5年。对引进国际航运企业、国际航运代理公司、著名地区航运总部、航运集团和税收贡献显著的航运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具体企业名单和扶持方案由各县(区)政府提出,报市航运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四)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计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额的给予分档奖励。首次突破1亿元年计税营业收入的,给予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首次突破2.5亿元计税营业收入的,给予经营者25万元的奖励;首次突破5亿元年计税营业收入的,给予经营者50万元的奖励。

(五)提高货物本地化运量的比重。货物业主对进出舟山港的货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注册舟山的海运企业承运。对新引入的港口项目,要把航运业务本地化作为项目引入的重要条件。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与货物业主单位加强沟通,并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对积极落实政府出台的航运政策、支持舟山海运企业发展贡献较大的货物业主单位和相关人员,市政府每年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鼓励开辟国际航线。航运企业自主开辟的以舟山为出发港(目的港、中转港)的国际货运班轮航线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政府一次性给予重奖。

以上政府扶持资金由税收归属地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为杜绝舟山区域内原航运运力的无序流动,将2008年6月30日定为航运企业(船舶)税收归属地时限日。从2008年7 月1日起,原航运运力流动的企业(船舶)不得享受政府新增运力的资金补助;航运运力流入地区所增加的各项税费,次年将通过财政体制上划或结算扣款的方式全额划归原税收归属地政府。航运企业(船舶)合理、有序的运力流动,不受税收归属地时限的限制,但需报经市航运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

五、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

(一)全市金融机构要将海运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确保海运业信贷支持在未来五年内年均增幅达到30%以上。由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各金融机构,根据政府的航运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发展计划,确定年度信贷总量,安排年度贷款计划,贷款期限以中、长期为主,对市级“优强”企业要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年度贷款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

(二)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建造、购置船舶的贷款额度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对新造船舶贷款额度提高至60%以上。

(三)启动在建船舶抵押贷款。海事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依照《海商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出台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办法,按照支持航运企业从简从快申请办理抵押贷款的要求,完善相关操作程序,支持企业进行在建船舶抵押融资。

(四)推行“船舶按揭”贷款方式。实施在建船舶抵押贷款分期还本付息,借款企业在船舶投运前只付息不还本,船舶建成投用后按月或按季偿还本息,到期还清。

(五)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我市航运企业资金规模相对较小,单船价值高的特点,引导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贷款需求。

(六)开展“船贷险”业务。金融、保险机构要加强合作,创新金融保险方式,推广应用“船贷险”业务。各保险公司要根据航运企业特点,积极发展航运保险业务,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进一步扩大承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七)支持光船租赁国际海运业务的金融需求。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港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针对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国际运输的企业和个人船东的结汇需求,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资金及时回流舟山。

(八)建立航运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政策性与会员制相结合的股份制担保公司,专门为舟山航运业购船(或造船)提供融资担保,解决航运企业良性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九)大力支持航运企业上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积极引进市外金融机构,促进良性竞争。对来舟山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要求10%以上贷款投放到航运业。

(十一)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利用农村信用社信贷决策自主性强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支持定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普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农村合作银行,提高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航运业发展的能力。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航运业。加强引导和风险管理,继续发挥民间融资在支持航运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民间资金投资航运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将分散的民间资金集合起来,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航运贷款,降低民间资金投资风险,扩大航运业融资空间,实现多方共赢。

(十三)吸引市外金融机构参与舟山航运业融资。由政府组织,根据需要每年不定期在周边经济发达城市举行航运业融资洽谈会,推出具体融资项目,吸行市外金融机构资金,借力发展舟山航运业。

六、建立和完善航运业综合服务体系和机制

根据加快航运业发展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为航运业服务的功能体系和运行机制,为航运企业提供综合性、低成本、便捷化的服务。

(一)推进建设舟山港航服务中心。围绕建设长三角区域性港航服务中心的目标,集合政府部门、口岸涉外部门及一批金融、保险机构和商务中介机构,有效整合各类港航服务资源和功能,建设集贸易服务、市场运营、信息集散、人才交流、商务休闲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区,构筑“大通关”服务平台,为航运企业和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高效便捷服务,降低企业时间和商务成本。在舟山注册的企业和船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服务权。

(二)大力发展涉港涉航服务业。围绕港航业发展,结合港航服务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涉外、信息、金融、物流、商务、休闲等港航服务业,以良好的集聚条件吸引市内外港航企业在舟山设立各级各类办公运营机构,加快发展与航运业紧密互动、互相促进的港航总部经济。鼓励发展海员服务企业,规范海员劳务市场,促进航运业健康扶持发展。

(三)完善港航公共基础设施功能。加强港区、锚地、航道、港作船基地等港航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构筑适应航运业发展的港航公共设施体系,为航运企业提供完善、安全、可靠的港航基础性服务。对在舟山注册的航运企业和船舶,在引航、锚地、海上辅助服务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和收费优惠。

(四)建设现代化港航信息系统。加紧建立与完善覆盖全市的港航EDI系统,建立统一的货物、航线与商务等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与主要港口、口岸涉外部门、银行、保险等部门的横向联网,为航运企业和货主提供开放式的电子信息服务,适应航运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五)建立航运行业、企业分析监测体系。开展国际国内航运市场形势分析和信息收集,分析预测航运业发展趋势。建立航运业企业景气监测体系,为航运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七、建立培育和引进航运人才机制

(一)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优惠待遇,大力培养、引进航运人才。对航海驾驶和航海轮机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从事航海驾驶、航海轮机的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丙类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或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证书的高级职务船员,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在海上服务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培养补贴3000元。对在职船员通过培训,取得丙类及以上高级职务资格证书或高一级职务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晋升职务补贴2000元。

(二)航运企业招聘本市转产转业渔民担任高级船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政府每人每年给予企业1000元的补助。

(三)加强航运及海员文化建设,充分利用舟山海员(船员)协会和舟山海员网功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航运及海员人才建设的良好氛围。

八、形成扶持航运企业发展的合力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人劳社保、教育、交通、海事、港务(航管)、金融、保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航运业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航运业发展工作决策及重大事项协调。

(二)交通、海事、港务(航管)、人劳社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航运企业办事办证、审核审批提供各种便利措施,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海事、金融、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引导激励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对安全诚信的航运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全市各航运协会、船东协会、船员协会要积极开展工作,为企业、船员提供行业维权、行业自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业务交流等服务,不断增强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规范市场秩序、协调行业总体利益、提高我市航运业整体竞争力的功能。

(四)开展航运业评优评强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评选,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九、抓好工作落实

(一)以本意见为准,统一全市扶持航运业优惠政策。市内各级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完善。

(二)按照本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细则。

(三)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在舟山注册的航运企业及船舶,不包括客运企业。

(四)本意见相关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3年,期间如遇国家财政体制或税收政策变动另行修订。

(五)本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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