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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4

施行日期:2005-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任职条件、职责及产生

  第三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岗位培训

  第五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考核评议

  第六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关系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聘

  第七章 附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7月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四日

黄山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任职条件、职责及产生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责任心强,主动性高,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四)在社区建设中有特殊贡献,在居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年龄和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职责: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辖区单位、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沟通和联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居民小组长及居民骨干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三)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提高社区成员的整体素质;

(四)认真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的监督;

(五)认真完成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下派人员、社会公开招考人员和社区退休居民推荐人员中产生。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下派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员和社区退休居民推荐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依法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聘用(合同)关系,即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可连选连任,并续签聘用(合同)关系。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区县人事、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

第十条 依法当选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社会公开招考人员任职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励工资。基本工资每人每月300元;岗位工资分三个档次,主任岗位每人每月250元,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150元,委员岗位每人每月100元;奖励工资标准由各区县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中的退休人员,享受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下派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原供给渠道不变。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水平的增长随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而增长。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经费来源由区县政府统筹解决。

第四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岗位培训按照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培训意见进行。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目的是培养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高从事社区工作的整体水平。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培训、理论培训、业务培训、工作技能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 为确保岗位培训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质量和效果,实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制度,由各区县人事局和民政局组成培训工作指导组,具体负责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考试由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统一命题。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并经过考试合格,颁发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黄山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实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考核评议按照《黄山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考核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对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职称四个等次。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以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居民满意率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县政府确定。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除扣减岗位工资和奖金外,同时按照《黄山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县政府根据《黄山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考核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关系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聘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关系。聘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关系。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关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关系的终止:

(一)聘用(合同)关系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二)聘用(合同)期间,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因病或意外死亡以及所任职社区居委会被撤消的,聘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关系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社区居民会议按有关法定程序撤换社区居委会职务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在聘用(合同)关系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遵守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度和规定的;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在聘用(合同)期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三)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在聘用(合同)期内患重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五)聘用(合同)关系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关系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关系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关系期满不再续聘或已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知本人于30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终止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一切待遇。本人符合享受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女性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可以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未能履行聘用(合同)关系的;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辞职申请,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其辞职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未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前,申请人不得离职、离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社区其它组织专职工作者的岗位培训、考核评议、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聘用(合同)关系管理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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