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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关于八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若干政策衔接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10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8-15

施行日期:199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关于八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八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决定,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八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就处理好八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后的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研究。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计划渠道变更、各种基数重新划转和工作衔接不及所可能引起的问题,促进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的改革和发展,建议在“八五”计划期间对不再实行计划单列的省会城市可采取一些平稳过渡的做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1995年的年度计划编制。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的计划指标直接报所在省并同时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在上报全省计划时,注明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的计划指标;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在下达计划时,对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的指标不再以“其中”的形式列出,而在下达到省的计划中以备注的形式加以注明。

二、对中央赋予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原则上暂不改变,以后根据中央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予以界定,全面考虑加强省的统筹规划协调和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问题。

三、已经下放到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上收,但要切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改革,弱化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

四、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确有必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和请示问题,应事先征求省的意见,有关文件要同时报所在省。国务院各部门主送省的有关文件可直接抄送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

五、在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中,原由中央直接核定财政体制基数的,继续由中央直接核定,并纳入全省基数之内;原由省核定财政体制基数的,继续由省核定。

六、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都是重要的中心城市,国有资产分布比较集中,综合经济实力较强。中心城市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对促进本地区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都有很大作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作用的有关政策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转发。

国家体改委 国家计委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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