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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04]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3

施行日期:2004-04-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有偿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有偿使用,是指市区范围内需要命名或更名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经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市政府批准并缴纳有偿使用资金后,使企(事)业单位取得以其单位或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的权利。

第三条 凡申请有偿使用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管理有关规已。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居民区、广场、桥梁等名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申请有偿使用地名的对象必须是本市或外地在本市的形象好、影响大、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有偿使用地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规定,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同一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地名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地名使用人。

第七条 地名有偿使用的资金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商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名有偿使用的时限一般为10年;超过使用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九条 地名有偿使用收取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及地名标志设置、公告费等支出以及因地名更改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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