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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不得与外国政府直接联系的通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行字第958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53-12-04

施行日期:1953-12-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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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对束鹿县人民法院为处理旅印华侨×××××问题径函印度加尔各答政府一事,致函华侨事务委员会,抄致本院。本院认为河北束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直接发信与外国政府联系是不妥当的,应该引起各级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注意。今后各地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时务须与华侨事务委员会所属各级组织和外事机关取得联系,不得直接与外国政府联系。特此通报,即希查照。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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