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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统一印制并使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锅函(2004)7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6

施行日期:2004-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统一印制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现就证件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各种证件的式样见附件。自即日起不再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规定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用统一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替。

二、已经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锅炉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许可证书以及其它的资格证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应及时换发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件。

三、在总局没有公布统一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然依据现行规定进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工作,并颁发现行的相关证件。

附件(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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