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施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1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施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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