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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川府函(1996)5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6-07-28

施行日期:199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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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按新税制规定应缴纳营业税。鉴于两费由各地稽征部门征收,逐级上解省交通厅征收专户的实际问题,省政府同意“两费”应税收入由省交通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在九五期间内由省财政按年度将所征税款集中返还给省交通厅,专项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各地税务机关下再向当地征费部门征收营业税。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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