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桂地税函(1997)1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01

施行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贺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贺地地税函发[1997]18号)收悉。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规定,对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进行调整,其1996年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是否在纳税义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文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并无矛盾。对金融保险企业1996年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地征收营业税。对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不计或少计应收利息。造成少缴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西地税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