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装修后再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转租业务营业额为全部租金收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4-2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装修后再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转租业务营业额为全部租金收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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