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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一字(1999)0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08

施行日期:199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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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单购房”等业务活动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3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购房回租”、“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形式销售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11日国税函〔1999〕144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6月8日新地税一字〔1999〕039号通知转发)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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