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04号)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由于柴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在征求各市局意见基础上,经我局研究决定,经营柴油暂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中予以把握并遵照执行。
一、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柴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原单一经营柴油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许可证自然失效;原含柴油多品种经营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期换证时,其柴油不再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
二、鉴于柴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关柴油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仍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