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 年5月24日,湘地税发[2000]51号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 2000 ] 42 号)精神,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如下调整:省、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包括城市郊区)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 10 %调至 14 %;除上述城市外,其他县(市、区)及其他范围内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 10 %调至 12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搞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大征管力度。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0 年 4 月 4 日,湘政办函[ 2000 ] 42 号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1 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人员经费,按核定的编制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业务费、办案费、装备费等,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核拨。
二、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如下调整:省、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包括城市郊区)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 10 %调至 14 %;除上述城市外,全省其他县(市、区)及其他范围内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 10 %调至 12 %。
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征收管理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税征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