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3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03

施行日期:2000-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处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