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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碳氢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0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碳氢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碳氢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

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税函[2000]9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碳氢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406号)收悉。美国碳氢技术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2月22日签订了《美国碳氢技术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号:2000-062;合同金额6217500元),转让国际上先进的煤炭直接液化技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美国碳氢技术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营业税。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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