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疆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08

施行日期:2001-05-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免征营业税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微利住房,即该住房的成本利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且由当地主管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中不应包含营业税金及附加。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成本,应由主管地税部门据实认定,对条件不符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具体实施办法,可由你局自行确定,同意按实际收到价款的20%进行预征。?

三、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2000年底前已经列入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且已完工售出或已开工建设并开始预售的住房。其免税营业额是指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单位实际收到的房屋销售款和预收款。?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5月8日新地税流字〔2001〕1号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