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市公交公司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陕地税函(2001)1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01

施行日期:200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市公交公司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请示》林地税字[20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 :"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西安市公交公司随价格向消费者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属"价外费用",对其应当征收营业税,税后再纳入预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