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称: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2)1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7
施行日期:200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称: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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