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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外函(200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26

施行日期:200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使用量较少,区局不再统一印制,使用时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自行打印或印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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