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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29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10

施行日期:2002-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开通厦门卷烟免税出口口岸的函》(厦府函[2002]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上海出口免税卷烟报关口岸的请示》(沪国税进[2002]21号),要求增加厦门、上海的部分出口口岸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增列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同时准予对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供应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上海海关”验讫章的出口卷烟,予以免税核销。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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