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局内、局间收付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3)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4

施行日期:200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中“铁路局内、局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收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对下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收付费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暂不征收营业税。

一、铁路专项工程收入:铁路线桥工程(包括平面改立交)收入,水电工程收入,绿化工程收入,铁路房建工程收入,电务工程收入,通信信息工程收入。

二、铁路运营配合服务收入:人工劳务费收入,集装箱使用费收入,蓬布使用费收入,运输、装卸服务收入,委托装卸组织服务收入。

三、铁路国有资产租赁、使用费及养护、维护费收入:机车、车辆、线路、土地、房屋、设备、管道、设施、网络等出租、使用费、维护费收入,铁路线路养护费收入,线路绿化养护费收入。

四、铁路其他服务收入:仓储收入,设计费收入,运输广告宣传收入,运营用房开发收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