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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4)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12

施行日期:2004-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238号  2003年11月7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如下: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设备的价值,按购买设备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

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起重机、输送机、电梯、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

(二)热力设备

1、锅炉、汽轮发电机;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系统的启闭机。

(三)通信设备

电缆、光缆,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

(四)电力、电气设备

电缆、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

(五)通风设备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风淋室。

(六)自控设备

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七)管道设备

构成管道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和金属容器。

(八)炉窑设备

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本通知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对未列入本通知设备范围的其他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逐级请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明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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