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5)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6
施行日期:200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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