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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1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五、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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