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1998)1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07
施行日期:199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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