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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财税政(1998)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7-10

施行日期:199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财税字[199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了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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