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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9)4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10

施行日期:1999-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机关报区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现转发给你们,拍卖受托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无论该拍卖行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1999年5月1日起一律按照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国税发[199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货物,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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