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对按照文件要求需要抵顶欠税的企业,请各市、州局负责于8月末前报省局审批。对各季度的期初存货抵扣,请各市、州局于该季度的前一个月报省局审批。各地要认真搞好清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各市、州局负责把清理结果于三季度末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1999)1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0
施行日期:1999-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对按照文件要求需要抵顶欠税的企业,请各市、州局负责于8月末前报省局审批。对各季度的期初存货抵扣,请各市、州局于该季度的前一个月报省局审批。各地要认真搞好清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各市、州局负责把清理结果于三季度末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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