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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0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1

施行日期:2000-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4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财税字[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94)国税发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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