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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国税流(2003)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6

施行日期:2003-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 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年4月18日

天津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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