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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结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年度审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连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1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业户经营行为和经营资格的管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4年道路运输审验工作和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及时间要求凡2003年11月30日前在大连市行政区注册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都必须参加年度审验。审验期限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2004年6月30日止。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税务登记证或补办税务登记工作以及发票使用资格认定工作。

二、税务登记验证或补办税务登记凡是2003年11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的货物运输业户,应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和原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到当地运管部门年度审验服务厅税务管理窗口领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2003版)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运输业户,应持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副本、业主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运输业户到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手续。

三、个体货物运输业户纳税申报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确认从事个体货物运输业户均应办理纳税申报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确认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个体运输业户一律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由已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受托单位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个体运输业户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领取并填写《车辆运输业户定额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确认其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征收方式。

四、货物运输发票开票资格认定工作各级运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地税部门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各运管部门应通知辖区业户向当地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由各地方税务局对其进行认定。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购买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对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纳税人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同货主签字的道路货物运单或承运货物的合同及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取得自开票资格的业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当地运管部门扫描备案,完善业户经营管理档案信息。

五、加强电子信息化网络建设以大连货运信息网为平台,完善发票管理及代征税子系统,开发货物运单管理子系统,保证地税部门的监管要求。2004年1月1日起电子运单开始投入使用,使每笔发票都有据可查,真正实现运单、发票网络管理,便于地税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代开票业务的管理,保证税费应征不漏按照属地管理,谁代开票,谁代缴税的原则。为方便业户经营,各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各地道路运输业发票代开票工作的管理。作为发票主管部门,各地方税务局应与当地运管部门签订道路运输业发票代开、代征税协议。各级运管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接受当地地税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期上缴税款。各级运管部门应于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5日内,将当期已征收的税款明细帐及相关资料传递给委托的地税机关,传递方式由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自行确定,保证国家税费应征不漏。“代开票纳税人”须凭实际货运业务发生的原始单据??道路货物运单,才能开据结算发票,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运单的监管。对自开发票的业户实行逐笔核对,保证应征税费不予流失,审核发票收入过程中发现有发票违规使用的,提供事实依据,交由税务部门进行处理。

七、结合审验,开展货运车辆清理整顿工作此次年审工作要把清理挂靠车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明晰市场主体资格,清理挂靠货运车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发现货运挂靠车辆要追缴税费,认真剥离,重新注册,对界定为挂靠车辆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无证经营处理。具体要求按大连市交通口岸局、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局《关于开展货运车辆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大交岸发[2003]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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