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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60)院司二字第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0-01-21

施行日期:196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60年1月21日命令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印发给你们,并请转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

(1960年1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谢觉哉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建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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