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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请示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73)法办字第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3-11-07

施行日期:197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请示解答问题,我院1964年9月11日法研字第7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今后对于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应按逐级请示的办法办理,不要直接向我院请示。我院只研究解答高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司法干部个人请示的问题,一般不作解答。”这样作便于问题及时得到解答,便于中、高级法院了解、掌握本地区和本省情况……,以利工作。今年以来,有些中级和基层法院以及个别司法干部,对于某些疑难问题直接向我院请示。今后,中级和基层法院请示问题,仍应按1964年的通知办理。请转告所属中级和基层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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