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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好大连人才培训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0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1-26

施行日期:2006-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天津、河北、江苏、上海、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分别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采购免税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好大连人才培训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和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1(略)

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2(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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