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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中国建设银行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06-01

施行日期:1987-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3)财税一字第242号“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洽照执行。

我行是财务监督部门,必须模范的遵守财经纪律,在纳税问题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及时交纳税款。除属于上交总行的收入和广东、福建建行的收入,已由总行统一交纳工商税外,属于分成留给委托部门的收入,由信托业务核算地的行负责交纳税款,然后把税后净收入按规定留给委托部门。去年7月1日到年底应交未交的税款,要迅速补交,今年的税款要及时交纳。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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